哪些人可以請求確認無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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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人可以請求確認無效婚姻

如下相關人員可以請求確認無效婚姻:

哪些人可以請求確認無效婚姻

(一)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可以重婚為由,主張撤銷婚姻;

(二)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可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主張撤銷;

(三)當事人的近親屬可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撤銷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九條

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其中,利害關係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第十條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訴訟時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二、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情形

無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的違法結婚。

無效婚姻的情形: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可撤銷婚姻的情形:

(一)因脅迫結婚的;

(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在結婚登記前不如實告知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情形

無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的違法結婚。

無效婚姻的情形: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可撤銷婚姻的情形:

(一)因脅迫結婚的;

(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在結婚登記前不如實告知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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