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撤銷婚姻時效是什麼
一、無效婚姻撤銷婚姻時效是什麼
《民法典》規定只有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以及未到法定婚齡這三種情況婚姻才是無效的,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不受時效限制的。請求撤銷婚姻,應當在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法院不判決婚姻無效的情況有什麼
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訴訟時已經消失的,法院不會判決婚姻無效。
當事人以法律規定的三種無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法院會判決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十條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訴訟時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十七條
當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的三種無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三、婚姻期間的財產約定的效力是什麼
婚姻期間的財產約定只要符合下列條件就有效:
一、夫妻雙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簽訂協議以及協議的內容都是父親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三、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所以夫妻可以約定婚前期間財產歸屬。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