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是精神病是無效婚姻嗎
一、一方是精神病是無效婚姻嗎
《民法典》規定一方是精神病不是無效婚姻。只有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以及未到法定婚齡這三種情況婚姻才是無效的。但若是一方隱瞞該疾病,則是屬於可撤銷的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無效婚姻是否自始無效
無效婚姻自始無效。即從當事人結婚之時,婚姻就沒有法律效力。這種關係不論結婚時間是否長久,婚姻關係被法律確認自始不存在,不受法律保護。
無效婚姻,也稱婚姻無效,是指男女兩性雖經登記結婚但由於違反結婚的法定條件而不發生婚姻效力,應當被宣告為無效的婚姻。
嚴格地講,無效婚姻並不是婚姻的一個種類,它只是用來說明借婚姻之名而違法結合的一個特定概念。無效婚姻本身並不稱其為婚姻,它只是一種同居關係。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三、重婚的婚姻是無效的嗎
重婚的婚姻是無效的。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有權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
民法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無效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民法典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典》中的重婚與《刑法》中的重婚是不一樣。婚姻無效情形中的重婚僅僅指的是法律重婚,即已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後又再次與第三方辦理結婚登記的。
刑法上的重婚應該包含三種情況:
(1)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沒有進行結婚登記但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的;
(3)明知對方有配偶又與對方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的。
這三種行為都屬於重婚罪的行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