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的情形包含哪些
一、無效婚姻的情形包含哪些
無效婚姻的情形包含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以及未到法定婚齡。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無效的婚姻自始無效,當然無效。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無效婚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無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條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無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如下:
(1)重婚。一夫一妻是基本原則,任何人不得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在前婚終止之前不得結婚,否則即構成重婚,後婚當然無效。
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都構成婚姻無效的法定理由。
(2)當事人為禁婚親。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凡屬上述範圍內的親屬,無論是全血緣還是半血緣,無論是自然血親還是擬製血親,都不得結婚。
(3)未到法定婚齡。當事人未到法定婚齡而登記,一方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應當依法獲准。
一方要求解除同居關係起訴至法院時雙方均達婚齡的,法院可以調解和好,經調解和好的,法院應責令雙方在法定審限內補辦結婚登記,然後法院送達調解書,經調解無效的,應當依法判決解除同居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三、無效婚姻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無效婚姻的法律後果主要有:
1、無效的婚姻,自始無效。
2、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3、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4、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5、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