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之訴的規定有什麼
一、無效婚姻之訴的規定有什麼
無效婚姻之訴的相關規定有:
1.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法定的無效情形已經消失的,法院不予支援;
2.無效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3.婚姻無效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訴訟婚姻離婚有什麼條件
訴訟離婚的需要滿足下列條件:
一、雙方具有合法的婚姻關係。
二、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是婚姻關係的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起訴當事人的身份提出起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三、重婚的婚姻是無效的嗎
重婚的婚姻是無效的。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有權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
民法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無效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民法典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典》中的重婚與《刑法》中的重婚是不一樣。婚姻無效情形中的重婚僅僅指的是法律重婚,即已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後又再次與第三方辦理結婚登記的。
刑法上的重婚應該包含三種情況:
(1)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沒有進行結婚登記但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的;
(3)明知對方有配偶又與對方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的。
這三種行為都屬於重婚罪的行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