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係如何認定
一、民法典中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係如何認定
《民法典》中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係自被宣告之日起消除。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若是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係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另一方可以申明不恢復。
《民法典》第五十一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係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宣告不願意恢復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後,不得以未經本人同意為由主張收養行為無效。
二、被宣告死亡,其婚姻關係如何處理
分情況處理。根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
因為自然人已經被認定為死亡了,其與配偶的婚姻關係當然解除。
在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重新出現,法院作出撤銷死亡宣告的判決後,婚姻關係會發生相應的法律效果,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配偶沒有再婚的,死亡宣告被撤銷後,原來的婚姻關係可以自行恢復,仍與原配偶為夫妻關係,不必進行結婚登記;
2、如果配偶向婚姻登記機關宣告不願意與當事人恢復婚姻關係的,則不能自行恢復夫妻關係;
3、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配偶已經再婚,即使再婚後又離婚或再婚後新配偶已經死亡的,也不得因為撤銷死亡宣告而自動恢復原來的婚姻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一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
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係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宣告不願意恢復的除外。
三、妻子死亡婚姻關係如何終止財產如何繼承
夫妻一方死亡的,婚姻關係自動解除。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一方死亡,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的遺產。當配偶一方死亡時,首先應確定出遺產的範圍,然後由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等第一順序繼承人對遺產進行繼承、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