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才能算無效婚姻或撤銷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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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樣才能算無效婚姻或撤銷婚姻

無效婚姻的情形有三種,包括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以及未到法定結婚年齡。可撤銷婚姻的情形有兩種,包括因脅迫而結婚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不如實告知。

怎樣才能算無效婚姻或撤銷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效力是什麼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民法典》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三、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情形

無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的違法結婚。

無效婚姻的情形: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可撤銷婚姻的情形:

(一)因脅迫結婚的;

(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在結婚登記前不如實告知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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