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前隱瞞病史,婚姻是不是有效
一、丈夫婚前隱瞞病史,婚姻是不是有效
丈夫婚前隱瞞病史,婚姻是有效的,但是女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該婚姻。法律只規定了以下三種婚姻無效的情形,因此丈夫婚前隱瞞病史,婚姻是有效的: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但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因此,女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該婚姻,但是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婚前隱瞞精神病病史是不是可以判決離婚
婚前隱瞞精神病病史可以判決離婚。法律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因隱瞞精神病史導致婚姻感情破裂,經調解無效,法院應當准予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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