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具體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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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具體有什麼?

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有:

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具體有什麼?

1.包辦婚姻,是指第三者違反婚姻自由的原則,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

2.買賣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

3.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行為;

4.干涉寡婦再婚的行為;

5.干涉男方到女家落戶結婚的行為;

6.干涉非近親屬結婚的行為;

7.干涉或強迫他人離婚的行為;

8.干涉老年人再婚的行為;

9.干涉他人復婚的行為。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結婚和離婚自由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權利和身體自由權。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

首先,要求行為人實施暴力行為,即實施捆綁、毆打、禁閉、搶掠等對人身行使有形力的行為。

其次,實施暴力行為是為了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干涉婚姻自由主要表現為強制他人與某人結婚或者離婚,禁止他人與某人結婚或者離婚,這裡的某人包括行為人與第三者。

實施暴力不是為了干涉婚姻自由,或者干涉婚姻自由而沒有使用暴力的,均不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就是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三、什麼婚姻是可撤銷的婚姻的

我國法律規定,只有一種可撤銷的婚姻,就是被脅迫的婚姻。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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