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可撤銷婚姻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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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可撤銷婚姻是否有效

可撤銷婚姻撤銷前是有效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無論是無效婚姻還是可撤銷婚姻,一旦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則婚姻自始無效,不受法律保護。且宣告婚姻無效的決定,只能由人民法院做出。

民法典中可撤銷婚姻是否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民法典關於可撤銷婚姻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中有關於可撤銷婚姻的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婚姻和婚前隱瞞患有重大疾病的婚姻,屬於可撤銷婚姻。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

一方隱瞞患有重大疾病,結婚後,另一方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撤銷後該婚姻自始無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民法典中能否只是解除婚姻關係

1、當事人自願,婚姻自由是我國民法典的一項基本原則。依據該法律原則,婚姻關係是依據當事人自願建立的。而解除婚姻關係也可因當事人自願而解除。

2、夫妻感情破裂且調解和好無效,夫妻感情破裂,且經人民法院調解和好無效,人民法院應准許當事人離婚。這是在當事人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透過法律手段解除夫妻關係的法定條件。

3、其他條件和情形,除上述解除夫妻關係的法定條件以外,其他一些原因也可能導致當事人婚姻關係解除。如:婚姻一方當事人自然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等。這些條件的成就,也可以導致當事人婚姻關係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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