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員具有哪些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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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登記員具有哪些職責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婚姻登記員具有哪些職責

婚姻登記機關及其婚姻登記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為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

(二)翫忽職守造成婚姻登記檔案損失的;

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收取的,應當退還當事人。

二、訴訟婚姻離婚有哪些條件

訴訟離婚的需要滿足下列條件:

一、雙方具有合法的婚姻關係。

二、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是婚姻關係的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起訴當事人的身份提出起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三、訴訟婚姻離婚有哪些條件

訴訟離婚的需要滿足下列條件:

一、雙方具有合法的婚姻關係。

二、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是婚姻關係的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起訴當事人的身份提出起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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