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滿足什麼條件可進行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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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滿足什麼條件可進行撤銷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束脅迫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在結婚前不如實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婚姻滿足什麼條件可進行撤銷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情形

無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的違法結婚。

無效婚姻的情形: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可撤銷婚姻的情形:

(一)因脅迫結婚的;

(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在結婚登記前不如實告知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可撤銷婚姻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具體而言,當事人在同居期間取得各自的收人或繼承或受贈取得的財產應認定為個人財產,應歸個人所有;

同居期間的共同所得的收入或購置的財產,應按照按份共有的規定進行分割。

父母子女的親子關係不因婚姻者被撤銷而發生變動。

撤銷婚姻的雙方當事人不具有合法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但是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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