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無效婚姻的情形主要是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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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無效婚姻的情形主要是包括哪些?

我國無效婚姻的情形主要是包括:

我國無效婚姻的情形主要是包括哪些?

(一)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之間建立的婚姻關係無效,近親屬之間結婚,屬於無效婚姻。

(三)未到法定婚齡。我國法定婚齡為,男滿22週歲,女滿20週歲。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二、雙方的婚姻是無效婚姻的能再婚嗎

無效婚姻,必須經過法院依訴訟程式確認為無效婚姻的,當事人才能能再婚。沒有向法院申請確認婚姻無效,當事人婚姻仍然是有效的,不能再婚。無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條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三、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情形

無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的違法結婚。

無效婚姻的情形: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可撤銷婚姻的情形:

(一)因脅迫結婚的;

(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在結婚登記前不如實告知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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