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可以因為是被脅迫的而撤銷嗎?
一、婚姻可以因為是被脅迫的而撤銷嗎?
因為受脅迫而結婚的,是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的。我國法律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如果被脅迫方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被脅迫結婚是不是無效的婚姻
被脅迫結婚的婚姻屬於可撤銷婚姻,不屬於無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無效婚姻: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被脅迫結婚,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該婚姻被撤銷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雙方的婚姻是無效婚姻的能再婚嗎
無效婚姻,必須經過法院依訴訟程式確認為無效婚姻的,當事人才能能再婚。沒有向法院申請確認婚姻無效,當事人婚姻仍然是有效的,不能再婚。無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條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