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哪些婚姻屬於無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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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規定哪些婚姻屬於無效婚姻

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未到法定婚齡三種婚姻屬於無效婚姻。且當事人前述三種無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民法典規定哪些婚姻屬於無效婚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十七條

當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的三種無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民法典規定分居多久婚姻關係無效

不管分居多久,婚姻關係都不會無效的,只有離婚之後婚姻關係才會解除。

離婚的方式有兩種,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對財產、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即可,訴訟離婚則需要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如果訴訟離婚的,分居滿兩年的可以准予離婚。如果協議離婚的,不用分居就可以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三、民法典關於可撤銷婚姻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中有關於可撤銷婚姻的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婚姻和婚前隱瞞患有重大疾病的婚姻,屬於可撤銷婚姻。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

一方隱瞞患有重大疾病,結婚後,另一方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撤銷後該婚姻自始無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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