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隱瞞患有乙肝違法嗎
一、一方婚前隱瞞患有乙肝違法嗎
乙肝一般不屬於重大疾病,因此婚前一方隱瞞患有乙肝並不是違法行為。
《民法典》規定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撤銷婚姻。對於“重大疾病”,其涵蓋的範圍目前並無明確的法律規定;
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是根據《母嬰保健法》、《傳染病防治法》、《精神衛生法》等相關法律進行判斷。
《母嬰保健法》第八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
(一)嚴重遺傳性疾病;
(二)指定傳染病;
(三)有關精神病。
同時,《母嬰保健法》第九條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對於“指定傳染病”和“有關精神病”的含義,《母嬰保健法》第三十八條作出了具體規定:
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du、麻瘋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婚前財產離婚時歸一方所有嗎
《民法典》規定婚前財產離婚時共同財產歸雙方所有,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個人財產包括婚前財產、專屬於一方的財產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除非雙方對於婚前財產的歸屬有另外的約定,否則婚前財產不會隨著婚姻的延續成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