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能夠取消居住權嗎
一、離婚後能夠取消居住權嗎
居住權不能取消。居住權消滅是透過期限屆滿或者居住人死亡,只要滿足其一就使得居住權消滅。居住權的獲得,應有房主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同時向登記機關進行登記設立。居住權的期限,能夠自行設立,能夠5年、10年或20年,甚至能夠終生。如果是終生有效,那麼居住人不到去世,居住權就不會消失。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登出登記。
二、婚後精神病還能夠離婚嗎
婚後精神病是能夠離婚的。但是夫妻一方為精神病人的只能透過訴訟方式離婚。且因為配偶是精神病人的監護人,離婚之前應當先變更監護人,之後再提起離婚訴訟。想要離婚的一方能夠攜帶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和起訴狀及副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審理認為夫妻感情破裂的,調解無效會判決離婚。下列情形能夠認定為感情破裂: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如果是精神病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損害精神病人的利益的行為的,變更後的監護人能夠代替精神病人提起離婚訴訟。
《民法典》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能夠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三、婚後患精神病能夠離婚嗎
婚後患精神病是能夠離婚的。
但是夫妻一方為精神病人的只能透過訴訟方式離婚。且因為配偶是精神病人的監護人,離婚之前應當先變更監護人,之後再提起離婚訴訟。
想要離婚的一方能夠攜帶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和起訴狀及副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審理認為夫妻感情破裂的,調解無效會判決離婚。下列情形能夠認定為感情破裂: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如果是精神病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損害精神病人的利益的行為的,變更後的監護人能夠代替精神病人提起離婚訴訟。
《民法典》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能夠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
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