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增值離婚的分割方法是怎樣的
一、婚前財產增值離婚的分割方法是怎樣的
婚前財產屬於個人合法財產,婚後增值的部分仍然屬於個人合法財產。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夫妻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對方是否能分割
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如果沒有特殊約定的,在結婚後不會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離婚時不需要也不能分割對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只能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財產、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財產。
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佔有該財產,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三、婚前財產離婚後分割需要遵循的原則是怎樣的
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一般屬於夫妻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分割。
如果夫妻對婚前財產有特殊的約定,該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若在約定中明確表示一方婚前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的,在感情破裂時,可以主張該約定分割相關婚前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