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共同財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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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的共同財產有哪些

再婚老人離婚,可就該段婚姻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法院會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離婚的共同財產有哪些

老人再婚可以透過以下方式處理財產問題:

1、簽訂財產約定協議書。具體約定雙方的婚前財產歸屬、再婚後的生活、醫療、子女關係等財產歸屬問題。這是再婚者之間的權利義務約定,也是對雙方子女的承諾。

2、立遺囑。對於老年人再婚前的個人財產,雙方子女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繼承。對於再婚老人婚後所形成的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子女都有相互繼承的權利,因此為了以防雙方子女之間鬧矛盾,可以先立遺囑,在遺囑中對財產進行明確分配。

3、進行意定監護。意定監護是指老年人在意識清楚的時候,書面指定一個人作為自己失能後的監護人,照顧自己的生活,處分自己的財產、權利等。

4、進行財產信託。若再婚老年人的家庭擁有大量資產,為了避免再婚後產生糾紛,可以進行財產信託。委託人將其合法所有的財產或財產權(包括各種動產、不動產和其他權益等)交付給信託公司設立信託,由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按照委託人意願,根據信託檔案的約定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九條

老年人有權依法處分個人的財產,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物。

老年人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予的權利。

二、哪些是離婚後小孩探視權的法律規定

離婚後小孩探視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絡、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

為子女的健康成長,雙方在離婚時應對子女的探望問題進行協商,對探望方法、時間進行具體、細緻的安排。

間接扶養方在行使探望權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或者是採取各種手段,阻礙另一方實現探望權,那麼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透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實現自己的探望權。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對有協助義務的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三、法律對於離婚後子女的探望權的規定有什麼

離婚後對於子女的探望權,法律是有規定的。

1、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2、對於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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