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可不可以約定為分別所有
一、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可不可以約定為分別所有
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可不可以約定為分別所有,對此《民法典》規定,男女雙方可不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不過這種約定僅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對於第三人是沒有約束力的,除非第三人知道夫妻雙方的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不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不離婚也可不可以分割夫妻的共同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可以不離婚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三、婚後女方的嫁妝會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女方的嫁妝是婚後獲得的,則只要贈與人沒有明確表示只贈與女方的就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贈與人明確表示只贈與女方的,就認定為女方的個人財產。如果嫁妝是婚前獲得的,則認定為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且不會因為結婚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婚後也仍然認定歸女方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