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婚前買房貸款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在法律上婚前買房貸款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貸款買房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雙方共同出資貸款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已還的貸款為夫妻共同財產,由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二、婚前買房婚後一起還貸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不屬於,屬於一方個人財產,但是婚後共同還貸部分是共同財產,離婚可以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不動產歸登記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三、婚前買的婚後登記的房子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1、夫妻一方用個人財產在婚前買房,並在婚後辦理產權登記,登記在個人名下的房產,不屬於共同財產,是其個人財產。
只要房屋買賣行為發生在婚前,並且買賣合同已經實際履行,房屋登記在買房人個人名下,就應當以婚前個人財產處理。
2、對於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還貸,並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房產;
法院一般會判決該房產為登記一方財產,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3、婚前買房婚後加名,可視為夫妻對婚前財產的歸屬重新進行了約定,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