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可以多分財產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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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可以多分財產的情形有哪些

離婚時對方有以下情形可以多分財產:

離婚可以多分財產的情形有哪些

1、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2、一方重大過錯。如一方有重婚的、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或者有其他重大過錯的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要請求損害賠償。

3、雙方約定。雙方可以約定一方多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結婚一年多就離婚財產怎麼分配

結婚一年多就離婚,離婚時個人財產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不予分割,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按照約定處理。

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時,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三、不準提起離婚訴訟的情形有哪些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是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在不允許離婚的情況中,這一條是對男方離婚自由的限制。但是,在此期間,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離婚的,則不在此限。

2.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3.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徵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此處所指的軍人主要指現役軍人,如果軍人本人同意或犯了重大的過錯,那麼另一方還是可以要求離婚的。

4.夫妻感情未破裂。法院在認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時,是不會判決離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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