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貢獻較大離婚時是否可以要求多分財產
一、家庭貢獻較大離婚時是否可以要求多分財產
法律沒有規定家庭貢獻較大的一方離婚時可以多分財產,因此離婚時對家庭貢獻較大的一方不可以要求多分財產,即使要求了也不一定會獲得法院的支援。
但是如果雙方自行協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如果雙方協商一致是可以多分給對家庭貢獻較大的一方財產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對於婚前財產離婚時是否可以平分
婚前財產一般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沒有特殊約定的,在結婚後不會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離婚時無權要求分割對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財產、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佔有該財產,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三、離婚後財產如何分割怎麼分割離婚財產
離婚時,共同財產的分割方法是:
1、協商處理。在離婚時,男女雙方有權根據雙方的意願,自主決定財產的歸屬權。雙方可以約定共同財產歸其中一方所有,或者由雙方按照一定的比例進行分割。
2、由人民法院根據相關原則判決。如果男女雙方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
男女雙方離婚時,對於共同財產的分割,首先應當由男女雙方根據意思自治原則依法自行協商解決。如果無法協商,則由人民法院依據相關原則進行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