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子女的名下財產怎樣分割
一、離婚後子女的名下財產怎樣分割
離婚的夫妻是不可以分割子女名下的財產的,從所有權的角度來理解,財產登記在子女的名下,其所有權是屬於子女,而不是離婚的父母。離婚的夫妻屬於非物權人,只能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子女名下的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可以被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婚前買的房子離婚應當怎樣分
1.在登記前一方全款買房,並且登記在自己名下的,為個人財產,除非另有約定,離婚時不予分割。
2.在登記前一方全款買房,但是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視為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協議不成的,法院進行分割。
3.在登記前貸款買的房子,登記在一方名下,但是用共同財產還貸的,離婚時房產歸登記方所有,但是婚後房產增值部分和還貸部分為共同財產,離婚時另一方對此部分可以要求分割。
5.登記前雙方父母買的房子,在雙方離婚時,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比例進行分割。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三、剛結婚就離婚的財產怎樣處理
剛結婚就離婚的,如果雙方對於財產歸屬有約定的,則按照約定處理。夫妻雙方沒有特殊約定的,則對於一方的個人財產仍然歸一方所有;對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可以自行協商後進行分割,協商無果的,則由法院判決。
當然如果結婚時間很短,尚未產生夫妻共同財產的,則不需要進行財產分割,各自的財產在離婚後仍然歸各自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