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需要如何分割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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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時需要如何分割有價證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離婚時需要如何分割有價證券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離婚時沒有分割的財產如何處置

離婚時沒有分割的財產處置的辦法: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處理。若協商不成的,一方可以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法院查證屬實的,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二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第八十三條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三、離婚時共同所有的房屋如何分割

離婚時共同所有的房屋的分割如下: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及按揭還款婚後加另一方名字,支付的按揭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前一方全款買房婚後加另一方名字,原則上產權比例各佔百分之五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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