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不均分財產,有沒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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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後不均分財產,有沒有效

離婚後不均分財產的財產分割行為也是有沒有效的。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只是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並不是必須均等分割。所以只要夫妻雙方協商一致是可以不均等分割財產的;或者法院根據具體情況認定不宜均等分割財產的,也可以判決不均等分割財產,比如如果一方存在法定過錯情況的,則法院判決財產分割時就會適當照顧另一方,另一方可能就會多分得財產。

離婚後不均分財產,有沒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沒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離婚時財產一般分不分割

如果雙方沒有沒有達成合意協議,離婚財產是分割的,離婚財產的分割遵循以下原則:

(一)雙方協商決定。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二)男女平等。不能歧視婦女,不能認為婦女掙的少,就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四)給予補償的原則。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沒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五)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離婚訴訟時,應對夫妻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根據民法典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具體的應包括:

(一)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性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六)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八)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沒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三、婚後財產離婚怎麼分房子

婚後購房,一方用婚前個人財產出資的,如果房子在自己名下,如果支付的是全部首付款,先按份處理後再按共同共有沒有處理;如果支付的是全部房款,按個人財產處理。如果房子在雙方或對方名下,那個人財產出資行為視為對對方的贈與,整個房子按共同財產處理。

2、婚後購房,雙方共同借了全部或部分購房款

3、婚後一方借了全部購房款或全部首付款

婚後購房,一方借了全部購房款的或者全部首付款的,如果一方私自借款,對方認可並共同還款的,那麼房屋就是共同房產,當然債務也是共同債務。如果一方私自借款,房子在借款方名下,由借款方父母還借款的,如果沒有沒有其他因素,那就是個人財產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沒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沒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沒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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