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隱瞞一方父母出資買房是不是屬於個人財產
一、婚後隱瞞一方父母出資買房是不是屬於個人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一,結婚前一方父母全額出資買房的,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房屋屬於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
第二,結婚前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出資方子女名下,由夫妻二人共同還貸,則離婚時一般會將房子判歸登記方所有,由其繼續支付剩餘貸款。對於婚內共同還貸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產生的增值,則由得到房子的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三,結婚前結婚前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登在雙方名下,應認定為雙方的共同財產。如果雙方約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並進一步約定了各自份額,則按約定享有產權。如果雙方對共有方式沒有進行約定,則視為等份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三、婚後買房子寫一個人的名字是不是共同財產
婚後買房子寫一個人的名字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後買的房子應當根據以下情形確定所有權歸屬:
1.夫妻婚後一方用自己的個人財產買的房子,且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於該方的個人財產。
2.夫妻婚後一方用自己的個人財產買的房子,但是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視為是夫妻共同財產。
4.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購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視為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不是共同財產。
5.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購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及其配偶雙方名下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6.婚後雙方父母出資的,全款買房的,寫在一方名下的,按出資比例,按份共有,在雙方名下的,如果沒有約定份額,那就是共同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