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再次分割財產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一、離婚再次分割財產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離婚後當事人一方提出的財產分割,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離婚時一致同意不予分割的財產。雙方離婚時,自願對夫妻共同財產不予分割;
法律予以尊重,該部分財產仍屬於雙方共同共有,在符合分割條件時,任何一方可以提出分割請求,無訴訟期限限制。
二、遺漏的財產。離婚時對於遺漏的夫妻共同財產,該部分財產仍屬於雙方共同共有,任何一方可以再次要求分割,遺漏的財產也沒有訴訟期限限制。
三、隱匿、轉移、變賣的財產。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在離婚時有隱匿、瞞報、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
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對方隱匿、轉移、毀損等方式侵害的夫妻共同財產,訴訟期限為自發現夫妻共同財產被侵害之日起三年之內提出。
四、對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部分反悔的財產。一方對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部分的約定反悔,如果簽署《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或脅迫的情形,可要求撤銷其中的財產分割條款,重新分割,不受訴訟期限的限制。
五、離婚時不具備分割條件的財產。當事人在離婚時,共同財產尚不具備分割條件,所以暫時不能分割,當分割條件具備時再提出分割請求。
例如;尚未取得房屋產權證,這種情形下法院不會對該房屋分割,只能等分割條件具備時,由當事人協議分割或起訴再行分割。此種情形,理論上也屬於無訴訟期限限制,因為雙方仍是共有狀態。
《民法典》第八十四條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期限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二、二婚離婚時的財產分割
二婚夫妻離婚財產可以採取下列方法進行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協議優先;
2、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3、如果是夫妻一方的財產,沒有特殊約定是不用進行分割的。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根據這一法律規定,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但在司法實踐中,在財產分割時,如一方對夫妻感情上破裂有過錯,負有主要責任,即出現一方有婚外戀或重婚的行為;一方對他方有虐待遺棄的行為;一方好逸惡勞,有封建思想等等。則在分割財產時,適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相對多分割一些財產,以體現對無過錯一方的保護和對過錯一方的懲罰。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三、離婚兩歲的孩子如何分割財產
夫妻在離婚時,可以先對小孩達成分配協商,達不成協議的,應當由人民法院根據最有利於子女的原則進行判決。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應當對孩子的撫養問題作妥當的處理,雙方可以達成協議,約定孩子由一方直接撫養,然後另一方負擔撫養費;雙方也可以約定共同撫養。夫妻雙方協商不成的,應當由人民法院進行判決,孩子是2歲的,人民法院會考慮父母雙方的具體情況,誰的情況更有利於孩子成長,更適合撫養孩子,人民法院一般就會判給誰,然後另一方負擔孩子的撫養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