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掉婚前房產,得到的錢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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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賣掉婚前房產,得到的錢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

賣掉婚前房產,得到的錢一般屬於個人財產。一方的婚前房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前個人財產不因形式的變動而發生權屬的變動,但是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賣掉婚前房產,得到的錢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婚前個人財產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孳息指的是從原物中所出的收益,通常分為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兩種。依照物的自然性質而產生的收益物稱之為天然孳息,比如:植物結出的果實、動物的產物如弟蛋、羊毛;依照法律關係產生的收益為法定孳息,比如:存款利息、有價證券收益、未經共同經營管理的房屋租金等收入。

自然增值,是指該增值發生的原因是因通貨膨脹或市場行情的變化而致,與夫妻一方或雙方是否為該財產投入物資、勞動、努力、投資、管理無關。比如,夫妻一方個人婚前所有的房屋、股東、字畫、珠寶、黃金等隨著市場價格的上漲而產生的增值。若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因另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該房屋的修繕、裝修而產生的增值部分則不屬於自然增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三、私房錢屬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一般私房錢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為私房錢是夫妻一方個人積蓄而不為對方知道的錢財,其性質並不等於《民法典》規定的個人財產;而且私房錢是婚後獲得的收入積攢形成的,而婚後獲得的收入一般也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除非私房錢是由以下財產積攢形成的,則可以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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