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夫妻財產的原則具體一般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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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割夫妻財產的原則具體一般有哪些

分割夫妻財產的原則具體如下:

分割夫妻財產的原則具體一般有哪些

1、合法分割原則;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

3、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

4、平等均分原則;

5、男女平等原則;

6、尊重當事人意願原則。

離婚後的財產分割是由雙方協商分割,達成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或者不能協商的,由法院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另外如果過錯方具有重婚、與他人同居等過錯的,無過錯方可以向其要求損害賠償。

到法院起訴離婚的步驟為:

1、向法院提交起訴狀、副本和證據材料;

2、法院予以立案受理;

3、法院開庭審理,進行法庭調查和辯論;

4、由法院作出准予離婚或不準離婚的判決。

離婚主要有這幾個法律後果:

1、夫妻雙方婚姻關係解除。

2、如果涉及子女撫養的話,子女撫養權歸屬一方。

3、夫妻的共同財產要分割,共同債務要共同承擔。

離婚後的子女關係:

(1)離婚不影響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

(2)未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方生活,但父母雙方均為其監護人,關於該子女與哪一方共同生活以下列方式確定:

①雙方達成協議的依協議

②達不成協議的由法院判決: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3)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支付子女的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

(4)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有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具體有什麼呢

1、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

2、提交開戶銀行名稱及銀行帳號;證明有股票並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開戶券商名稱及股東程式碼、資金帳號;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

3、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等;

4、除提交借據以外,必須有相關的證據佐證;

5、必須提交協議書等相關的證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有哪些

夫妻共同財產: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以貨幣形態存在的夫妻共同財產證據的取得。以實物形態存在的夫妻共同財產證據的取得。以有價證券形態存在的夫妻共同財產證據的取得。以智慧財產權形態存在的夫妻共同財產證據的取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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