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財產分配原則有什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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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議離婚財產分配原則有什麼樣的?

1、夫妻之間對財產的協議優先。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有約定的根據約定分配。

協議離婚財產分配原則有什麼樣的?

2、男女平等原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均有對共同財產的使用、處分權利,在離婚時雙方有平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

3、照顧子女、女方權益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首先要將子女、特別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實保障子女離婚後的生活與健康成長的物質需求。

4、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如離婚是一方有嚴重違反婚姻義務、破壞夫妻關係的行為,如通姦、姘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等,也包括其他違反婚姻義務、破壞夫妻關係的行為。

無論無過錯方是主動要求離婚,還是被動承受離婚的後果,都應該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得到照顧,以彌補其所受到的身心傷害與痛苦,體現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離婚協議離婚需要什麼樣的條件

夫妻協議離婚的條件包括以下幾點:

(一)當事人須為合法夫妻並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二)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離婚的共同意願;

(三)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對於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事項未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四)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三、協議離婚不拿離婚證是否算離婚

協議離婚沒拿到離婚證,未完成離婚手續,不產生離婚的法律效力。

現在協議離婚有如下五個程式:

一、申請離婚。夫妻雙方帶上身份證、結婚證等材料,簽署《離婚協議》,並在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辦公場所現場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

二、初審。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員初審,認為滿足離婚條件的,出具《離婚登記受理回執單》。

三、離婚冷靜期。受理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男女雙方任何一方不同意離婚的,均可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四、審查。冷靜期屆滿三十日內,雙方帶著相關證件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五、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審查後,符合條件的,婚姻登記員按工作規範登記發給《離婚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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