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分割財產協議有什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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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分割財產協議有什麼樣的

一、離婚分割財產協議有什麼樣的

離婚分割財產協議有什麼樣的

離婚協議書內容應當包括:

1、寫明雙方的基本情況,如姓名、性別、年齡、住所和雙方結婚證的號碼等資訊。

2、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

3、孩子撫養權歸屬以及撫養費的負擔與給付方式。

4、共同財產分割,包括住房、家中物品、金錢、債權等財產的分割。

5、夫妻共同債務的負擔。

6、雙方簽字。

二、離婚協議書有效嗎

離婚協議書,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沒有強迫的情況存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經法庭或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認可,就有效;否則,就可能無效。並且要雙方都簽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離婚時沒有分割財產的情形

協議離婚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對財產的分割是有法律效力的,以及訴訟離婚中,法院對財產分割的判決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本沒有要求重新分割的權利,離婚時沒有分割財產的情形有:

1、離婚時漏分夫妻共同財產,可以要求對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重新分割;

2、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佔財產,可以重新分割財產。

以上兩種要從發現或應當發現漏分財產之次日起計算兩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三、離婚財產分割的方法有什麼

離婚財產分割法如下:

1、實物分割,即在不影響財產的作用、價值和特定用途下,對財產進行實際分配。雙方各自根據其分割的份額取得應得財產。

2、折價補償,即由夫妻一方取得共有物,另一方獲得相當於共有物一半價格的補償。共有物的價格,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商不成,可以進行評估,按照評估確定的價值進行分割。

3、價金分割,即將共有物拍賣,雙方對拍賣所得進行分割。價金分割是在雙方均不主張共有物的所有權或共有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後有損其財產的作用、價值和特定用途時使用的分割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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