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有精神病離婚財產怎樣,有哪些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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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一方有精神病離婚財產怎樣,有哪些相關規定

夫妻一方有精神病離婚財產怎樣

夫妻一方有精神病離婚財產怎樣,有哪些相關規定

1、屬於一方個人財產的,離婚時不得分割;

2、對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有協議的,按照協議處理;

3、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精神病人生活困難的,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的幫助。

精神病人在離婚訴訟中,被確認為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的幾種情況,均屬於一方生活困難法律規定的情形,對方在離婚時應予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款項或者一定的財產,以保障精神病人在離婚後的正常生活,維護社會的秩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沒有結婚證,怎樣離婚,要離婚財產怎麼分割

沒領結婚證是不能辦理離婚手續的。要想離婚,應先去婚姻登記部門補辦結婚登記。

離婚後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可以由雙方協議確定分割的內容,協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離婚後才發現對方在婚內有轉移、隱匿財產的行為,可以請求再次分割這部分的共同財產。

夫妻協議離婚有如下程式:

1、當事人提交證件和相關證明材料;

2、提出申請;

3、審查材料;

4、經過三十天冷靜期;

5、領取離婚證。

起訴離婚的程式有: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檔案、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立案;

3、法院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4、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5、開庭審理;

6、法院做出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三、離婚時,哪些財產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一、工資、獎金。這裡的“工資、獎金”應作廣義的理解,泛指工資性收入。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既包括農民的生產勞動收入,也包括工業、服務業、資訊業等行業的生產、經營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智慧財產權是人們對於自己人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著作權、鄰接權、商標權、商號權、商業秘密權、專利權、發明權、發現權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權。

四、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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