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新發現的沒分割的財產可不可以重新分割
一、離婚後新發現的沒分割的財產可不可以重新分割
對離婚時沒有分割的財產,男女雙方可不可以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進行分割。協議離婚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對財產的分割是有法律效力的,以及訴訟離婚中,法院對財產分割的判決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本沒有要求重新分割的權利,但是對於以下兩種情形能再次分割:
1、離婚時漏分夫妻共同財產,可不可以要求對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重新分割;
2、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佔財產,可不可以重新分割財產。
以上兩種要從發現或應當發現漏分財產之次日起計算兩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不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案是否可不可以只判離婚不分割財產
在向法院起訴離婚的過程中只要求解除婚姻關係,而不要求對財產進行分割法院是會受理的。但是並不是所有的起訴到法院的離婚案件法院都會判決離婚。
法律並沒有禁止離婚時不分割財產的行為,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是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果感情已經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調解無效,會准予離婚。
訴訟離婚流程: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申請。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准予立案後,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後,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民事庭受案後,給雙方發傳票,通知開庭時間。
5、雙方到庭後,由法院進行調解(這是必經程式)。
6、法院透過開庭審理,作出准予離婚或不準子離婚的判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不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