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後婚前財產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再婚後婚前財產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再婚前的財產不是婚後共同財產,而是再婚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依法不予分割,仍歸當事人所有;不過如果夫妻約定,婚前財產婚後共有的,那麼再婚前的財產就可以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法院依法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結婚後房產證加上女方名字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婚後房產證加名字,可視為夫妻對一方個人財產的歸屬重新進行了約定,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產權登記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對房產就有產權份額。但有名字分割時並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
關於分割,有協議的從協議,沒有協議的,還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的貢獻等因素。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三、婚後買房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是否算共同財產
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買房的,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都屬於共同財產。
如果是婚後一方父母全額出資買房,房屋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為該出資人子女的個人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