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前財產可不可以成為共同財產
一、夫妻婚前財產可不可以成為共同財產
夫妻婚前財產一般可不可以成為共同財產。但需要夫妻雙方達成書面協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認定為個人財產,但男女雙方採用書面形式約定,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即可按照約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不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女方陪嫁的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般女方陪嫁的錢都是辦理結婚登記前女方家屬就贈與女方的,所以一般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如果陪嫁的錢是夫妻辦理完結婚登記後才贈與女方的,且贈與人沒有明確表示只贈與女方的,則陪嫁的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贈與人明確表示只贈與女方的,則也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三、離婚訴訟時怎麼舉證夫妻共同財產
1、離婚訴訟書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
2、離婚訴訟書證明有銀行存款並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開戶銀行名稱及銀行賬號;證明有股票並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開戶券商名稱及股東程式碼、資金賬號;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
3、離婚訴訟書證明對方在公司擁有股權的,應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等;
4、離婚訴訟書證明一方有債權債務的,除提交借據以外,必須有相關的證據佐證;
5、離婚訴訟書證明夫妻雙方財產有約定的,必須提交協議書等相關的證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