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不履行監護人職責需要如何處理
一、監護人不履行監護人職責需要如何處理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有侵害被監護人人身健康或合法權益的情況下,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向法院申請撤銷其監護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民法典》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二、社羣矯正人員監護人的職責是如何規定的
社羣矯正人員監護人的職責首先不是簡單地管理,而是對矯正物件提供特別幫助和服務,包括幫助他們尋找工作或辦理最低生活保障;
幫助他們在獲得工作後努力保持,幫助他們妥善解決個人與家庭、鄰里的關係,幫助他們樹立生活信心,正確認識社會正確面對自己,正確認識社會現實與主觀能力之間的矛盾等。
《社羣矯正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司法所接收社羣矯正人員後,應當及時向社羣矯正人員宣告判決書、裁定書;
決定書、執行通知書等有關法律文書的主要內容;社羣矯正期限;社羣矯正人員應當遵守的規定、被禁止的事項以及違反規定的法律後果;
社羣矯正人員依法享有的權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權利;矯正小組人員組成及職責等有關事項。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員主持,矯正小組成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到場,按照規定程式進行。
三、對擔任未成年人監護人有爭議時如何處理
根據法律規定,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
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不可以未經指定而直接要求法院作出裁決。
《民法典》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
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