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撫養子女的一方可不可以給孩子改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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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後撫養子女的一方可不可以給孩子改姓

離婚後撫養子女的一方不能隨意給孩子改姓。

離婚後撫養子女的一方可不可以給孩子改姓

夫妻離婚後,取得撫養權的一方要給孩子改名的,也需徵得另一方同意;無論另一方是否給予撫養費,是否有違反《離婚協議》的行為,撫養一方均無權單獨更改姓名。如果未經過對方同意,直接給孩子改名字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公安機關恢復或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恢復原來的姓名。

子女滿十八週歲以後,可不可以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姓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九條

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父或者母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當責令恢復原姓氏。

二、離婚後孩子撫養權歸女方的能送人或寄養

離婚後孩子撫養權歸女方的,女方若無能力撫養,應由男方撫養,是不可不可以送人或者是寄養的。雙方離婚後,如果沒有取得撫養權的一方覺得取得撫養權的一方不適合在繼續撫養孩子或者沒有盡到撫養義務的,可不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變更撫養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週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三、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可不可以變更

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是可不可以變更的。

子女撫養費在特定條件下既可增加也可減免。對於子女的撫養費,在夫妻離婚的時候需要做出協商,但日後要是因為客觀條件發生改變的話,則可不可以對子女撫養費進行變更。

一、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情形常為以下幾種:

1、隨著物價的上漲,經濟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撫養數額已難以滿足幾年後的實際需要,無法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二、具備以下情形時,亦可不可以要求減少或免除支付撫養費:

2、因犯罪被收監改造,無力給付的。

3、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後,繼父或繼母願意負擔子女所需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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