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撫養費是給男方嗎
一、離婚時撫養費是給男方嗎
夫妻離婚後,子女可隨一方生活,另一方應支付撫養費。
在撫養費的數目確定後,涉及到一個如何履行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採用以下三種方式:
1、一次性給付
對於這種給付的方式,雖然有人認為應謹慎使用,但目前因人們經濟收入有顯著的增加,工作調動甚為頻繁,也考慮到法院的執行效率;
在法院判決離婚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往往大多都採用這種方式。
而且這種方式被大部份當事人所接受。
2、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以物折抵往往適用於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週歲為底線,即具體數目是按月或年的撫養費的數額乘以將子女撫養至十八週歲為止,計算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
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之後,由於生活具有變動性,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
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事由包括: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當然,無論生活費、教育費都應從實際出發,對於涉及數目較大的,必須由雙方協商確定,否則將由決定的一方個人承擔。
現在較為突出的是擇校費。
如農村孩子送到貴族學校學習。
至於減少與免除子女撫育費,主要是針對供養人的給付能力降低和經濟收入減少;
或子女雖未滿18週歲但已有勞動收入,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維持自己的生活所需這些情形。
由於目前在實踐中,一次性支付較多,所以撫養費的變更一般都以增加的佔絕大多數。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二、離婚男方可以爭取撫養權嗎
離婚男方可以爭取子女的撫養權。
離婚後子女的撫養權應當由雙方協商確定,如果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應當由法院按照以下原則進行判決: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三、男方不給撫養費起訴有用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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