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權是不是可以向對方接走孩子
一、探望權是不是可以向對方接走孩子
探望權能否讓對方接走孩子,需視具體情況而定。
如果雙方離婚時關於子女探視的問題協商不撫養孩子的一方不可以接走子女,那麼可以不讓對方接子女走的;如果對此沒有約定,那麼是可以接走子女的,因為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二、是不是可以阻止對方在離婚後來探望孩子
如果離婚後一方的探望行為不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的,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可以請求法院中止對方探望子女。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如果沒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的,直接撫養子女一方不可以拒絕對方探望子女,對於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三、離婚子女探望權是不是可以隨意帶走孩子
離婚後探望子女,應當按照雙方的約定或法院的判決來行使對子女的探望權,不能未經對方同意,隨意帶走孩子。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首先應由父母雙方本著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發展的目的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
法院應當在綜合考慮子女的年齡與父母的居住地點、工作性質、身體和精神的健康狀況、個人品德等具體情況的基礎上予以綜合判定。
探望權的行使方式包括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探望性探望,是指探望權人到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家中或者指定的地點進行探望;
而逗留性探望則是指探望權人可在雙方約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時間內,將未成年子女領走並按時送回。
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拒不履行有關探望權的生效判決或調解書,另一方申請強制執行的;
人民法院應對不履行義務的一方進行教育,責令其履行義務。經責令後仍不履行義務的,可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