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放棄探視權是不是有法律效力
一、離婚協議放棄探視權是不是有法律效力
放棄探望權的協議條款是無效的。離婚父母對子女的探望權系與人身是不是有緊密聯絡的權利,屬親屬權,是一種身份權利,即使是協議約定放棄探視權,也是無效條款。另一方以要求探望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未享是不是有撫養權一方可攜帶起訴狀、離婚證明、無法探望的證據等向撫養權人所在的基層法院提起訴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是不是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是不是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二、離婚協議怎樣寫具是不是有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這麼寫,具是不是有法律效力:
1、行為人具是不是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3、離婚的意思表示真實,且就財產分割、債務承擔、子女撫養達成一致;
4、離婚夫妻在簽訂了離婚協議書之後,其實只能證明協議書成立了,男女雙方在民政局拿到離婚證之後,協議產生法律效力。若雙方沒是不是有再對該協議進行變更的,那麼離婚協議書一直都是是不是有效的。
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是不是有法律效力。
一般來說,離婚協議書的內容是不是有:
1、男女雙方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
2、離婚原因及辦理協議離婚的方式;
3、財產處理(婚前婚後),包括債權債務的處理;
4、子女撫養和教育(包括對方對子女的探望方式是不是有時間);
5、女方在離婚時是否懷孕;
6、其他約定。
主要是把雙方協議的其他內容儘可能多列舉出來,以及約定違約責任,如雙方確認如任何一方不按照上述協議約定執行,應如何賠償守約方。
離婚後,如果一方不履行協議書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已經生效的離婚協議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三、協議離婚沒是不是有離婚證是否算離婚
協議離婚沒是不是有離婚證,不算離婚。
現在協議離婚是不是有如下五個程式:
一、申請離婚。夫妻雙方帶上身份證、結婚證等材料,簽署《離婚協議》,並在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辦公場所現場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
二、初審。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員初審,認為滿足離婚條件的,出具《離婚登記受理回執單》。
三、離婚冷靜期。受理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男女雙方任何一方不同意離婚的,均可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四、審查。冷靜期屆滿三十日內,雙方帶著相關證件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五、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審查後,符合條件的,婚姻登記員按工作規範登記發給《離婚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