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處能剝奪監護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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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證處能剝奪監護權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公證處能剝奪監護權嗎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六條

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二、父母能放棄監護權嗎

父母不能放棄監護權。只有監護人被法院撤銷監護資格,監護權才消失。

我國法律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三、監護權能隨時變更嗎

監護權是不可以隨意變更的。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變更監護權的條件包括:

1、監護人實施了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2、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或喪失監護能力的。

《民法典》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檢視了上面文章的內容,相信已經已經對公證處能剝奪監護權嗎的問題進行了解答。實踐中我們遇到法律方面的問題時,需要沉著冷靜的面對並解決,必要時可以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幫助。閱讀完上文內容如果還沒有解答您的問題,您可以點選下方“立即”按鈕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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