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小孩撫養權可不可以奪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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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後小孩撫養權可不可以奪回

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是有可能奪回來的。

離婚後小孩撫養權可不可以奪回

爭取孩子的撫養權變更需要具有正當的理由。一般情況下符合以下條件的,那麼得到法院支援的可能性比較大。主要包括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有嚴重的疾病或者傷殘無法繼續撫養子女,或者是不盡到撫養的義務,有虐待子女的行為的,有其他對子女身心健康不利影響的等等。一方想要爭取孩子的撫養權的,那麼可不可以提出孩子跟著自己生活的有利條件,跟著對方的不利條件。如果孩子已經年滿了8週歲,那麼還應當尊重孩子的真實意願。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週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二、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可不可不可以變更

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可不可以變更。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透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3、已滿八週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

三、撫養權的分配:

1、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2、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3、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週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第五十七條

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三、離婚後是否可不可以不支付小孩撫養費

離婚後不可不可以不給撫養費,除非雙方協商一致不給付撫養費是可不可以的。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父母有撫養和教育子女的義務。

孩子的撫養費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且子女的撫養費一般為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

若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可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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