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中是否能約定一方不付撫養費
一、離婚協議書中是否能約定一方不付撫養費
離婚協議書中是否能約定一方不付撫養費的,雙方自願協商一致即可。
此外,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也明確規定,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此條中的“必要時”應理解為在下列情形下,子女是否能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
一是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二是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二、離婚後,離婚協議書中的撫養費是否是否能不給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當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支付子女撫養費。
如果不支付子女撫養費,雙方是否能協商處理,協商不成是否能向法院起訴。
但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必須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離婚協議約定為證據,請求法院判令對方履行其應盡的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三、民法典規定協議不要孩子撫養費是否能
夫妻離婚,是否能協商約定由一方撫養子女並承擔子女撫養費,無需對方支付撫養費。
但是在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形下,對於這種情勢變更情形,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二款有明確規定,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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