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關係斷絕後要撫養子女嗎
一、父子關係斷絕後要撫養子女嗎
父母與子女的關係是基於血緣形成的,而我國法律是不支援斷絕父子關係這一行為的,所以斷絕父子關係也要承擔贍養父母的責任。
我國法律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二、離婚後再婚,能要子女撫養權嗎
離婚後再婚,可以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具體情形是:
1.與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孩子;
2.與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孩子行為,或者其與孩子共同生活對孩子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3.已滿八週歲的孩子,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週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三、繼子女形成撫養關係需要多少年
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形成撫養關係和贍養義務,最終是要看繼父母履行撫養義務及繼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的情況如何,不能單單從時間上去判斷。
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對在什麼情況下繼父母與繼子女才算形成撫養關係沒有做出明確規定,理論上也尚未形成統一的觀點。結合司法實踐主要從如下幾個方面進行考量:
第一,是否履行了撫養義務或贍養義務。
我國《民法典》規定:“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也就是說,只有繼父母對繼子女履行了撫養義務,才能形成擬製直系血親。
第二,履行這種扶養義務或者贍養義務必須持續一段時間。
時間是必要因素之一,因為只有繼父母與繼子女長時間的在一起,才有可能形成撫養和贍養關係,才能產生感情,形成一個和睦的家庭。至於多長時間算持續性,這個要根據具體的情況分析。
第三,當事人的意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四條規定,生父與繼母離婚或者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者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或者生母撫養。從該條規定可類推得出,當事人的意願是是否形成和解除繼父母子女關係的重要參考因素。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