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孩子撫養權變更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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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後孩子撫養權變更的條件有哪些

離婚後孩子撫養權變更的條件如下:

離婚後孩子撫養權變更的條件有哪些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患有嚴重疾病,或者傷殘,都可能無能力繼續撫養子女,患有傳染性疾病的,還可能影響子女的健康。因此,患嚴重疾病和傷殘,都是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正當理由。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一方能夠證明撫養子女一方存在體罰、飢餓及精神虐待等虐待子女行為,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夫妻雙方離婚後又組建新的家庭,撫養一方因家庭條件變化繼續撫養該子女存在困難,要求變更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堅持“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在考慮該子女意見的同時,兼顧撫養一方的撫養能力、經濟實力等客觀因素進行處理。

(三)已滿八週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父母雙方對已滿八週歲的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發生爭執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時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一方要求變更撫養關係,且該方有撫養能力、八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其生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在審判實踐中,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基本原則是“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因此,從考慮孩子最大利益出發的正當理由應當予以採信。

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

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只要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應予准予。

如果協議不成,可以透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子女撫養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週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二、離婚後可以要求變更孩子撫養權的情形有哪些

1.離婚後父母雙方可以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

2.離婚以後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可以請求法院變更子女的撫養權: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週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週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三、離婚時孩子的撫養權應該具備哪些條件

離婚想要爭奪子女撫養權的可以從一些有利條件上準備證據,有利條件包括:對方經濟窘迫但自己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對方患有疾病不利於孩子成長、責任意識不強等;自己已經絕育或是喪失生育能力,對方還有其他的孩子,而自己只有這一個子女。再有一種情況就是子女已滿八週歲,自願跟自己一起生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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