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怎樣變更孩子監護權,有沒有法律依據
一、離婚後怎樣變更孩子監護權,有沒有法律依據
離婚後變更孩子監護權:
1、現有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或者監護人無法履行監護職責的;
2、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申請變更監護人;
3、法官裁判變更。
根據《民法典》第二十七條規定,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
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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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離婚後想變更孩子的撫養權,應該怎樣辦
離婚後想變更孩子的撫養權的,可以同有撫養權的一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會支援你的訴求: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週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週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三、離婚時孩子撫養權變更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呢
離婚時孩子撫養權變更的法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週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週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