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指定監護人要準備哪些
一、申請指定監護人要準備哪些
申請指定監護人要準備如下材料:
1、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的,要準備指定機關出具的書面證明、本人身份證、監護人與被監護人身份資訊等材料;
2、由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的,要準備本人身份證、人民法院作出等生效法律文書死窩囊廢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二、監護人的指定順序是哪些
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時,可以將被監護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或者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的規定視為指定監護人的順序。
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
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徵求被監護人的意見。
《民法典》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
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三、法院指定監護人有哪些流程
法院指定監護人的流程如下:
1、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
2、有監護資格的人對監護人確定一事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中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
3、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民法典》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