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間離婚孩子可以上戶口嗎
一、懷孕期間離婚孩子可以上戶口嗎
懷孕期間離婚孩子一般可以上戶口的。但需要夫妻提供準生證、有醫院出具的醫學出生證明、雙方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等相關證件,依法向當地公安機關予以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
現役軍人的戶口登記,由軍事機關按照管理現役軍人的有關規定辦理。
居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的戶口登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條例。
第七條
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二、孩子哺乳期間可以離婚嗎
孩子哺乳期內可以離婚,但是有限制,在女方分娩後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一般情況下夫妻之間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離婚訴訟,但是為了保護婚姻生活中的弱勢群體的利益,我國法律也規定了在幾種特殊情形下男方是不可以提起離婚訴訟的,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並不是說男方沒有離婚的自由權,只是在保護婦女兒童合法利益的前提下,推遲了男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時間。
如果男方在此期限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駁回男方的訴訟請求。
如果男方在起訴時,不知道女方已經懷孕,或者是人民法院在受理男方離婚請求後才發現女方處於上述法定保護期間的,一審法院不應當判決不準離婚,而應當駁回男方的訴訟請求。
如果一審法院判決離婚,女方以存在上述情形為由提出上訴的,只要二審法院查明,男方起訴離婚是存在上述法定情形,應當撤銷一審判決,駁男方訴訟請求。
但是,男方在此期間並不是絕對的沒有離婚請求權,法律還有例外規定,即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
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情形主要包括女方存在重大過錯,比如重婚、姘居導致懷孕,男方情感無法諒解,或女方實施家庭暴力,男方人身受到嚴重威脅等情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三、離婚後小孩戶口可以遷到女方家嗎
離婚後小孩撫養權如果歸女方,小孩的戶口可以遷到女方家。
遷移孩子的戶口,需要攜帶離婚證、孩子的出生證明、夫妻戶口本到戶口所在地申請遷出,然後到遷入地的村委會或居委會開具遷入證明信,接著到遷入地的派出所申請遷入並辦理遷入手續。
如果是訴訟離婚,未辦理離婚證的,拿著離婚判決生效證明書也可以。
如果孩子已上戶口,需要攜帶離婚證、孩子的出生證、戶口本到戶口所在地申請遷出,然後到遷入地的村委會或居委會開具遷入證明信,接著到遷入地的派出所申請遷入並辦理遷入手續。
如果孩子未上戶口,需要離婚證,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生育證》或者《計劃生育服務手冊》、嬰兒父母雙方的居民戶口本等材料,到有孩子撫養權一方戶籍所在地辦理戶口。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