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戶口如何分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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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後戶口如何分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五條

離婚後戶口如何分戶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二、如何分離婚彩禮

《民法典》規定離婚的彩禮是不能夠分割的,彩禮應當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只有法定情況下應當返還彩禮,比如未領取結婚證、未共同生活等。彩禮的數額應當由雙方約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三、沒有結婚證如何離婚

《民法典》規定沒有結婚證,若是結婚證丟失,可以補辦之後再離婚。若是從未領取過結婚證,但是屬於被承認的事實婚姻的,可以訴訟離婚。其餘情況下屬於同居關係。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標籤: 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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